账面上“库存商品”200万元都是虚的,其实库存早就没了,该如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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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面上“库存商品”200万元都是虚的,其实库存早就没了,该如何调整? 这种情况在现实中非常多,特别是商贸公司。 之前我做财税咨询的时候,发现有家公司,存货账面300多万,但是盘点下来,实际上不到100万,等于说将近200万的虚库存。 也就是会计账上有库存,但是实际没有货 这么高的虚库存,是不是挺震惊的,如果哪天税务局过来说,我们盘个库吧,那就真的只能补税了。 账面库存和实际不一致,我们应该怎么去调整呢? 能不能直接做一笔账冲减掉? 分享个【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湛江***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税务事项通知的公告:我局在对你公司2018年至2019年度涉税情况税务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 2019年11月30日第0019号凭证摘要“调整库存”借;管理费用-其他 1,461,448.19元(146万),贷:库存商品1,461,448.19 元。增加 2019 年度管理费用,请你公司依法提供相关纳税资料及说明。 这家企业就是,直接将库存商品简单粗暴转入管理费用里面去了。 这样行吗? 答案是肯定不行,因为你提供不了证据,来证明这笔分录的合理性,肯定得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交企业所得税了,还有罚款等。 那我们要是账面存在虚库存,到底应该怎么调整呢? 2、调整建议 简单粗暴地调账肯定是不行的,我们必须要先追查出账实不符的原因到底是什么? 第一、找到形成账实不符的原因 账做错了或者是接受虚开发票了,有私卡隐匿收入的,也就是该确认收入没有确认,所以没有结转成本,导致库存虚高,实际存货早都卖了? 也有可能是存货自然损害了,如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形式毁损报废等。 各种可能都有,那这些原因形成的存货虚高,我们应该怎么处理呢,我们分析一下。 1)前期账务处理错误 首先查明是否只是账务处理的问题,若核实确实是前期账务处理错误,则需要进行前期差错更正,因为很可能会涉及到主营成本、货币资金、往来款项或其他科目的同时调整。 同时,很可能也需要调整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若少结转了成本多缴了税款,则需向税局申请退税,若少缴了税款则需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这个是比较麻烦的,这种企业的账估计也是没法看的,乱象从生,为了防止出现这种错误,所以要注意进销存的管理。 我们建议每个月做一次库存盘点,及时查找差异原因,按月调整账务,省的经年累月的错误累积下来无法下手处理。 还有一种原因,就是多任会计交接之后,这个账实不符的原因查不出来了,或者时间太长,实在懒得去查了 2)盘亏的原因无法查清 那你只能坦白地向税务机关说:根据现有的资料确实无法查实,然后税务局按照《税收征管法》第35条规定,如果无法查账,税务机关有权进行核定征收。然后给你核定一个需要补税的金额,这种一般不建议,很有可能牵扯出别的不合规的情况。 3)前期存在虚受存货发票 企业存货的账面上大于库存数,其中还存在一种可能性就是账面的存货数据是虚假的,是由于前期公司存在购买发票的行为,导致了账面上多了一笔库存数据,实际上并没有实物存货进来。这种情况很多,这种就会被定性为虚开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发票这个问题,处罚及量刑标准力度很大: 虚开税额达到5-50万,三年以下,罚2万-20万, 50-250万,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罚5-50万, 数额巨大呢,就是超过250万,十年以上或无期 如果是这种情况,我劝你及时做进项转出,前期税前扣除的成本,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交企业所得税,争取主动权,可以尽量避免刑事责任 4)存在账外收取未开票款项行为,销售收入未入账,存货未结转成本 企业存货账面数大于库存数,还存在一种情况就是前期公司销售货物时并未开具发票,销售款项用私卡收取,这批存货出库后既没有将销售款项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同时也就没有结转成本。 这类情况就是明显的偷税行为,被税务机关查实后,一般会被要求补缴该批存货销售款项的税款和滞纳金,同时还会面临0.5-5倍的处罚, 但是我们企业可经受不住这么罚呀,是吧 所以尽早去补申报收入吧。 5)实物存货因被抢、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毁损或报废 若企业的实物库存确实是因为被抢、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毁损或报废的,我们可以这样处理还避免损失。 01)非管理不善导制的货物毁损,进项税不用转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十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中抵扣,但是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4条明确了这个非正常损失指的是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也就是说因被抢、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性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可以抵扣进项,无需进行进项转出 这种情况就正常申报损失处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且进项不需要转出 这无疑是最好的结果了,但是你得证明是自然灾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 6)实物存货因被盗、失火等管理不善原因而发生毁损或报废 若企业是由于被盗、失火等管理不善原因而发生的存货毁损或报废,则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企业需将存货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当然,若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不存在进项转出问题。 至于这批存货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关键在于企业是否能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明材料,例如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等,只要证明材料足够充分,一般允许作为损失扣除。 阅读原文:原文链接 该文章在 2025/4/23 10:26:09 编辑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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