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勇讲财税:惊!无租使用房产,竟还有代缴房产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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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活动与日常生活里,无租使用房产的现象屡见不鲜,比如企业无偿使用关联方房产办公,个人免费借用他人商铺经营。然而,很多人对其中涉及的房产税纳税义务风险知之甚少,由此可能引发一系列税务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依据相关政策,深入剖析这些风险。 政策依据:无租使用房产的纳税判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这就明确了,即便房产产权不属于自己,只要处于无租使用状态,使用人便成为了房产税的代缴义务人。比如,甲企业无偿使用乙单位的一处闲置厂房用于生产,那么甲企业就需要按照该厂房的房产余值代乙单位缴纳房产税。此政策旨在防止因无租使用房产导致的税收漏洞,保证房产税征收的完整性。 风险一:纳税义务主体认定偏差 不少纳税人会错误地认为,既然房产不归自己所有,就无需承担房产税的缴纳责任。像某企业无租使用关联企业的房产多年,一直未缴纳房产税,理由是房产并非本企业资产 。但按照财税〔2009〕128号文件,只要存在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情况,使用人就是法定的代缴义务人。若纳税人未能正确认定自身纳税主体身份,未履行代缴义务,一旦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除了要补缴税款,还会面临滞纳金和罚款。滞纳金通常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罚款则可能是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 ,这无疑会给企业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 。渭南宏信置业有限公司在2018年9月起无租使用王春英房产用于办公,却未代缴房产税,最终被税务局要求补缴税款,并被处以60%的罚款 ,这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风险二:向产权人追缴困难 虽然无租使用方承担着代缴纳房产税的义务,但从纳税义务本质来讲,房产税的法定纳税主体仍是产权所有人。所以,代缴人在代缴纳房产税后向产权人追偿时,常常会遭遇阻碍。假设A公司无租使用B公司的房产并代缴了房产税,当A公司向B公司追偿时,如果双方事先没有关于税费承担的明确书面约定,B公司很可能以未收取租金且事先无约定为由拒绝支付这笔费用 。毕竟从B公司的角度看,自己未从房产使用中获取租金收益,却要承担税费支出,这显然难以接受 。在这种情况下,代缴人可能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这不仅耗时费力,还会增加维权成本,而且款项能否顺利追回也充满不确定性 。 风险三:司法认定存在地区差异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无租使用房产“代缴”规定的认可度在不同地区存在差异 。多数法院认可税收文件的规定,但也有个别法院会综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考量 。在某些涉及房产税费纠纷的案件中,法院除了参考财税〔2009〕128号文件外,还会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其他约定、房产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使用人是否因使用房产获得了其他利益补偿等因素 。这就导致在无租使用房产代缴房产税问题上,如果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一旦法院的判决与税务机关的认定不一致,纳税人就可能面临额外的经济损失 ,比如多承担税费或者无法获得预期的追偿款项 。 风险四:计税依据和税率适用错误 无租使用房产代缴房产税时,应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余值为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 - 30%后的余值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适用税率通常为1.2% 。若纳税人错误计算房产余值,比如未正确减除规定比例,或者错用税率,都会导致少缴或多缴房产税 。少缴房产税会面临税务机关的追征和处罚;多缴房产税虽后续可申请退税,但会占用企业资金,增加不必要的财务成本 。例如某房产原值100万元,当地规定减除幅度为20%,若企业误按10%减除计算房产余值,就会导致少缴税款,从而引发税务风险 。 为避免上述风险,无租使用房产的单位和个人务必深入、准确地理解相关税收政策,在无租使用房产前与产权所有人就房产税承担问题达成明确的书面协议 。同时,密切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的征管要求和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观点,确保自身纳税行为合法合规 ,将税务风险降到最低。 阅读原文:原文链接 该文章在 2025/4/23 10:51:22 编辑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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